(2017)粤0111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海珲物流有限公司与潘训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珲物流有限公司,潘训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6809号原告:广州海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甘荣辉。委托代理人:邓向龙、李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训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海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训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经常工作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双方发生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已于2017年5月2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综上,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堪冰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