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明晓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付明晓,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纺织工业园4号路南7号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明晓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