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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敏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敏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18号罪犯王敏锐,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宿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敏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62449.6元。被告人王敏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敏锐,认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敏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敏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王敏锐在泗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王敏锐的陈述证实,罪犯王敏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泗县司法局黑塔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敏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条证实,罪犯王敏锐在泗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罪犯王敏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经王敏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好。故王敏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敏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