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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韩晓燕、田世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晓燕,田世碧,曹洪辉,曾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9日,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世碧,女,汉族,生于1955年2月18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审第三人曹洪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0日,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第三人曾艳,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朝晓燕因与被上诉人田世碧、原审第三人曹洪辉、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1137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晓燕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所诉债务并非上诉人与前夫曹洪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且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为合同履行地。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现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所诉债务并非上诉人与曹洪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实体审理范围,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王洲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