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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白金辉、吴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辉,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白金辉,男,傣族,1964年8月10日生,普洱市思茅区人,大学本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吴超,男,汉族,1964年7月4日生,昆明市西山区人,本科文化,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前新路佳湖新城*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64********。申请被执行人杨昌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6日,原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211963********。现下落不明。申请被执行人毛德英,女,白族,生于1962年6月10日,原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211962********。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白金辉、吴超与申请被执行人杨昌华、毛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金辉、吴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华、毛德英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借款本金1320000.00元、利息329120元,合计164912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2.00元、执行费19088.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