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李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薛小勇,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上诉人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靖边县嘉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云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