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荣坤、王立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坤,王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649号申请人赵荣坤,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立根,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滨州市北海众兴运输有限公司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荣坤申请执行王立根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43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案件承办人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