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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创军与马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创军,马登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69号原告:张创军,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芬,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登武,男,住瓜州。原告张创军诉被告马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创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创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创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继东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刘艳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君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