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创军与马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创军,马登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69号原告:张创军,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芬,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登武,男,住瓜州。原告张创军诉被告马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创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创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创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继东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刘艳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君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