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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芦海先、芦红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芦海先,芦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夏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芦海先,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芦红斌,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芦海先、芦红斌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芦海先、芦红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芦海先、芦红斌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芦海先、芦红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芦海先、芦红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81345.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育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