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木令、万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木令,万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7769号原告: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北三环路丁坝段15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敏、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木令,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被告:万华女,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原告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肖木令、万华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木令、万华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肖木令、万华女向金龙公司支付逾期租金42728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19日的逾期利息15437.6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肖木令、万华女承担金龙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393.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肖木令、万华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8日,肖木令、万华女与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XMBY(2013)JL租赁-236)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百应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肖木令、万华女使用,肖木令、万华女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定期支付百应公司租金。百应公司按照肖木令、万华女的选择要求,与金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MBY(2013)JL购-236的《购买合同》,向金龙公司购买了租赁物件(双系统电脑针织横机2台)。后百应公司按约交付租赁物件给肖木令、万华女使用,但肖木令、万华女屡次支付租金逾期,后发展至拖欠不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3月19日,肖木令、万华女共拖欠租金42728元,逾期利息15437.60元。2017年4月22日,百应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转让给金龙公司,并已通知肖木令、万华女,但其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金龙公司提出如上诉请。肖木令、万华女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8日,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应公司)与肖木令、万华女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XMBY(2013)JL租赁-236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百应公司根据肖木令、万华女对租赁物和卖方的完全自主选定,出资向金龙公司购买双系统电脑针织横机2台出租给肖木令、万华女使用,肖木令、万华女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4个月,付款时间为每月26日,一月一次,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最后一期支付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每期租金6104元;首付款42400元、保证金1760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如肖木令、万华女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日×逾期付款天数;每台租赁设备留购价为设备销售单价的1%,如肖木令、万华女按期偿还租金及其他应由其承担或支付的款项等,则留购价优惠至100元/台;肖木令、万华女确认在本合同项下应向百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百应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百应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各方指定其在本合同中所载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往来函件及仲裁/诉讼和/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等单位将法律文书等需向肖木令、万华女送达的任何文件寄往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上述合同载明的肖木令、万华女的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同日,肖木令、万华女签署《租赁物签收证明》,确认收到上述租赁物。当天,百应公司(买方)与金龙公司(卖方)、肖木令、万华女(承租方)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百应公司向金龙公司购买双系统电脑针织横机2台,单价88000元/台。前述合同签订后,肖木令、万华女支付了第1期至第17期租金合计103768元,但其中有多期租金未按时支付,且未再支付自第18期至第24期的租金,截至2017年3月19日尚欠百应公司未付租金4272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15437.60元。2017年4月22日,百应公司向金龙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声明书》,确认已将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金龙公司。同日,百应公司向肖木令、万华女发出《告知函》,告知肖木令、万华女其已将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金龙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要求肖木令、万华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金龙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2017年5月10日,金龙公司诉至本院。金龙公司并为此支付律师费5393.70元。肖木令、万华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金龙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客户还款情况表、债权转让声明书、告知函、EMS邮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百应公司与肖木令、万华女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百应公司依约提供租赁物,但肖木令、万华女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百应公司支付尚欠的未付租金4272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百应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金龙公司并通知肖木令、万华女,故肖木令、万华女依法应向金龙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现金龙公司要求肖木令、万华女支付尚欠的未付租金4272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肖木令、万华女还应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金龙公司偿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综上所述,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木令、万华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7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19日为15437.60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5393.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计694.50元,由被告肖木令、万华女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