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华利制版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华利制版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924号原告: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5929233F。法定代表人慕沁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惠(公司员工),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华利制版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先锋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442XN。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华利制版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重庆创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