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鞠某,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鞠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鞠某应支付申请人刘某案款3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鞠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祖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