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包苑材、韩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苑材,韩秀英,郭强,郭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包苑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被执行人韩秀英,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被执行人郭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被执行人郭泽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包苑材与被执行人韩秀英、郭强、郭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银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秀英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杭州路1号盈馨花园8幢一单元0××1号房地产【北房权证(2014)字第0748**号】正在处理外,调查不到被执行人韩秀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本案查封财产没有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被执行人韩秀英上述查封财产可依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韩秀英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