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华诚冠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一品饲料有限公司、李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73号原告:青岛华诚冠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宁海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沭阳县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李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二:李垒,男,汉族,住址,系被告一唯一股东。被告一、二委托代理人:洪月来、朱满,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王兴亚,男,汉族,生,住。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华诚冠悦国际贸易��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一品饲料有限公司、李垒、王兴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诚冠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872.5元。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