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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与扎西次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扎西次仁,向巴格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1民初21号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告扎西次仁,男,藏族,现住西藏林芝市米林县。被告向巴格列,男,藏族,现住西藏林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地址西藏拉萨市。负责人杜红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扎西次仁、向巴格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该公司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8.72元,减半收取计2164.36元,由原告西藏奇正藏药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玛央宗审 判 员 :次仁卓嘎人民陪审员 : 才 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次仁央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