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乌拉山镇联光村扬水一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乌拉山镇联光村扬水一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941号原告:王建忠(王建中),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乌拉山镇联光村扬水一社,住所地乌拉特前旗。负责人:郭云霄,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与被告乌拉山镇联光村扬水一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忠负担。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