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985叶敏与袁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袁志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985号原告:叶敏,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袁志中,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叶敏与被告袁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志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袁志中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言明一年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款。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再拖延。被告袁志中未应诉答辩。原告叶敏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袁志中出具的借条。被告袁志中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在本院庭审笔录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袁志中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叶敏100000元,未注明还款日期。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并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未还,提供了被告袁志中出具的借条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金额为10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如今借款已超过两年,原告已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如数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袁志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叶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袁志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陆宇峰人民陪审员 朱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