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宗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吉星。被执行人王宗发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宗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