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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邯郸市丛台区(系被执行人李纪清之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邯山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邯郸市丛台区(系被执行人李纪清之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3)邯市民终字11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王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