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氏与朱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氏,朱玉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044号原告:郑氏,女,192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玉华,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郑氏与被告朱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郑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郑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氏负担。审判员 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