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九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406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3号楼13层231号。法定代表人:程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九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永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