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元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000元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