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云与被告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云,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07号原告:张忠云,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涛,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德文,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忠云与被告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诉讼保全费4870元,共计110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