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晓东、化希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陶晓东,化希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499号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天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华,该公司诉讼专员。被告陶晓东。被告化希顺。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晓东、化希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计取425元,由原告甘肃临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旭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