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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罗希洪。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何鑫,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7)川111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本金380500.00元,申请执行费560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未领取,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向第三人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价款386108.00元予以提取,第三人至今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义务,亦未提出异议。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叁拾捌万陆仟壹佰零捌元整(小写:386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