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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波、程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波,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许波,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建东,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许波申请执行程建东债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5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