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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姚树森与姚树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森,姚树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36号原告姚树森,男,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姚树强,男,6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森与被告姚树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树森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树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森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