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关学与辛万发、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关学,辛万发,吴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693号原告:孙关学,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平川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万发,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平川区居民。被告:吴晓玲,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告孙关学与被告辛万发、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关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被告辛万发、吴晓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关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29982.89元及违约金158994.87元,合计68897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就双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二被告欠原告债务102万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以自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川区国泰陶瓷建材城13-4商铺抵账60万元。第二条约定:该商铺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分期付款按揭方式,每月仍由被告还贷,直至贷款还清时双方办理商铺产权变更手续。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30%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按约定还贷,至起诉时止,被告欠付按揭本金54340.18元,积欠利息5642.71元。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也未按约定还款。辛万发和吴晓玲辩称,我们和孙关学清算债权债务后,欠孙关学102万元属实,还款协议书也属实,用商铺抵了60万元也属实。下欠42万元,但还款期限是2013年12月31日,到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内原告未向我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也未中断过。另商铺的按揭款是由我清偿的,与原告无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辛万发和吴晓玲系夫妻关系。孙关学和辛万发、吴晓玲素有经济往来。2012年2月14日孙关学与辛万发和吴晓玲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辛万发和吴晓玲欠孙关学102万元。双方对该102万元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辛万发、吴晓玲)以其位于平川区国泰陶瓷建材城13-4商铺抵账60万元;第二条约定:该商铺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分期付款按揭方式,每月仍由被告还贷,直至贷款还清时双方办理商铺产权变更手续;第三条规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同时将该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交付给甲方;第四条约定:乙方尚欠甲方42万元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第六条约定:乙方不按照协议二、三条的约定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及偿还甲方的欠款,视为违约,应当承担拖欠款总额30%的违约责任;.....。清算完账务的当日,辛万发给孙关学出具了42万元的欠条一张及50000元的借条一张。出具50000元借条是因为用商铺抵顶债务时,原商量抵顶55万元,因吴晓玲不同意,辛万发就在还款协议中写明抵顶60万元,随即给孙关学出具了50000元借条,即商铺实际抵顶55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欠条一张;还款协议书一份。本院认为,孙关学与辛万发、吴晓玲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辛万发和吴晓玲应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款协议中约定42万元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二被告至今未付,且对抵顶给孙关学的商铺也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按揭贷款,致使拖欠银行贷款5万余元,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还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应承担拖欠款总额30%的违约责任。孙关学在诉讼请求中计算拖欠款总额时将辛万发未支付银行的商铺按揭款5万余元及利息一并计算在内,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应按实际拖欠孙关学47万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辛万发、吴晓玲共同清偿孙关学欠款本金47万元,违约金141000元,合计6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辛万发和吴晓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