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莉娜与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娜,于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55号原告:曾莉娜,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俊,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修明,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系被告于俊岳父(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娜诉被告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莉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莉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娜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9元,由原告曾莉娜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