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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执行人齐德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齐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蒋伟。系91899部队部队长。被执行人齐德润,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孟家屯村,身份证2114021966022214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与被执行人齐德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强迁工具,也不能提供给被执行人强迁安置的场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秀梅审判员  赵洪林审判员  许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