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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三奇元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天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三奇元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高天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669号原告:天津三奇元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医路(津滨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05874797-5。法定代表人:刘明远,总经理。被告:高天增,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66034655XU。主要负责人:孙志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三奇元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天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三奇元通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高天增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已履行)。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秋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