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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显珍与被告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显珍,黄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257号原告:华显珍,女,汉族,住甘南县。被告:黄群生,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显珍与被告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显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群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显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显珍撤回对被告黄群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华显珍负担。审判员  刘晶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