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显珍与被告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显珍,黄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257号原告:华显珍,女,汉族,住甘南县。被告:黄群生,男,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显珍与被告黄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显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群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显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显珍撤回对被告黄群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华显珍负担。审判员 刘晶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