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何昌元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何昌元,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何昌元,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号(10-41)、(10-42)室。代表人:陈明亮,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昌元,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何昌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玲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