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凌运来与周维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运来,周维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34民初325号原告:凌运来,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周维宣,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运来诉被告周维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凌运来以被告周维宣经原告多次催取均未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庭审前调解,原告凌运来、被告周维宣于2017年6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维宣应在2017年6月26日前归还原告凌运来欠款20000元、补偿费2000元,共22000元;如被告周维宣未按上述期限归还欠款,则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32000元欠款;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维宣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