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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祝绪殊、白海林与包文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绪殊,白海林,包文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祝绪殊,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奎,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海林,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文豪,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文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祝绪殊、上诉人白海林因与被上诉人包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祝绪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白海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