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与王恩鲍、潘树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王恩鲍,潘树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鲍,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廷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树成,现住吉林省扶余市。上诉人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因与被上诉人潘树成、王恩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