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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燕岭申请执行高彦钢、苏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岭,高彦钢,苏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岭,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彦钢,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苏俊玲,女,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黄燕岭申请执行高彦钢、苏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高彦钢、苏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燕岭借款59298.5元及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息(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15日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申请人黄燕岭于2017年3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45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