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兴树诉冯清祥、饶林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树,冯清祥,饶林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16号原告:张兴树,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洪,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清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鸣,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林科,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番文,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树诉被告冯清祥、饶林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蕊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