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燕(曾用名“王洪燕”),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左曦博,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及其指定辩护人左曦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燕与被害人顾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1月27日19时许,王燕饮酒后携带铁镐到顾某某家找顾某某,因顾某某全家外出,王燕遂用铁镐将顾某某家的防盗门撬烂进入,并用铁镐将其家中的电视、十字绣、电脑、马桶等物品砸烂。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3453元。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燕患有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燕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顾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了顾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抓获说明,内江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王燕的在所表现,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资中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未能处理好个人感情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燕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左曦博的相关辩护意见和对王燕判处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燕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人民陪审员 彭 玲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闵厚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