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徐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徐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3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兴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864564559A。负责人:刘天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新,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徐浩,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与被告徐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计6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宝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