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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学祥与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祥,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159号原告:张学祥,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172号。法定代表人:邹书华。原告张学祥与被告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学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祥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学祥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隆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