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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洪军与秦世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军,秦世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27号原告:秦洪军,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洪,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世岭,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洪军诉被告秦世岭宅基地使用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洪军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