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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健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健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特28号申请人:潘健群,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绮滢,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人潘健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潘健群称,失踪人谢坛旺与潘健群系母女关系,谢坛旺于1990年左右走失,至今没有回家,经多方寻找,并于2014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谢坛旺失踪,并请求指定潘健群为谢坛旺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坛旺(曾用名:谢增旺),女,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长圹街一巷1号,系申请人潘健群的母亲。谢坛旺的配偶潘玉满已死亡,潘玉满与谢坛旺共生育两个子女:潘健群、潘健如。2016年10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分局西淋社区民警中队出具证明,证明:事主潘健群于2014年10月10日报称,其母亲谢坛旺(曾用名:谢增旺,身份证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长圹街一巷1号)于1990年左右走失,至今未回,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分局西淋社区民警中队调查、立案寻找至今一直未找到谢坛旺的下落。申请人潘健群申请宣告谢坛旺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谢坛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坛旺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潘健如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书,确认谢坛旺于1990年左右走失,同意宣告谢坛旺失踪,并同意指定潘健群为失踪人谢坛旺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谢坛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潘健群系谢坛旺的女儿,有权向本院申请宣告谢坛旺为失踪人。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但被申请人谢坛旺依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被申请人谢坛旺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潘健群向本院请求指定其为失踪人谢坛旺的财产代管人,潘健如对此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潘健群系失踪人谢坛旺的女儿,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坛旺(曾用名:谢增旺)失踪;二、指定潘健群为失踪人谢坛旺(曾用名:谢增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姜 辣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