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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施文波申请执行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波,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施文波,男,生于1973年10月16日,住贵州省平坝县。被执行人: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7号新天地商住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窦俊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特1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施文波申请执行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施文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特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世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