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洪如生与陈礼火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如生,陈礼火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32号原告:洪如生,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德新,德安县蒲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礼火,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洪如生诉被告陈礼火山林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洪如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如生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如生撤回对被告陈礼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如生承担。审 判 长 陈勇辉人民陪审员 刘彦国人民陪审员 钟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图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