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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江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江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17号申请人:李江波,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姚伶俐,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赵凤来。申请人李江波与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纵连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李江波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