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巩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巩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314号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被告:巩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巩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巩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巩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为184元,由原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