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虎申请执行周建波、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周建波,瞿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杨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瞿娅玲,女,汉族。杨虎与周建波、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代垫诉讼费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位于绵竹市西南镇安国街的房产已裁定给抵押人,位于德阳市泰山北路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款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