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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34薛军与穆晓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军,穆晓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834号之一原告:薛军,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晓锋,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关中,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军与被告穆晓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薛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薛军负担。审 判 长  曹 刚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顾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