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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德刚与张本斌、宋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刚,张本斌,宋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魏德刚,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本斌,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生。被执行人:宋泽成,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德刚与张本斌、宋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德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娟 关注公众号“”